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以下简称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由我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奖励名称 |
奖励金额 |
受 奖 面 |
学习优秀奖学金 |
一等10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5% |
二等 5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15% |
精神文明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10% |
文体活动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6%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6% |
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4%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4% |
第五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个人,将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院通报表扬;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选由我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我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七条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5.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我院将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学习优秀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审,精神文明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审。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在学校申请同意后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0%。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必修课程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大学英语按照学生本学年修读级别的分数计算)。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审名额计算方法如下:
,;
为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名额,为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名额,为参评学生总数,计算过程四舍五入。因排名前20%的学生未参评等原因而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可递补。
课程成绩按卷面原始成绩计算,因任何原因乘系数的成绩均须换算回卷面原始成绩。
第九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学院各级队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计入精神文明奖学金积分,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校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标兵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事迹及分值的认定,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9.除上述条款提及称号外,上一年度获得的其他荣誉称号均不加分;
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我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未经我院推荐,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我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我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其中我院级演出累计不超过5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部(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加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我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并逐步建立加分清单。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艺术总团团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副团长,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校自强社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校学习与发展协会会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主任;校广播台台长,校学生电视台台长,大学生记者团团长;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院本科生党总支委员,院自强社社长,院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各中心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团总团部长,校艺术团分团副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校自强社副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副主任;校广播台副台长,校广播台节目总监,校学生电视台副台长,校学生电视台总编,大学生记者团副团长;院学生会、团委部长;院本科生党总支各部部长;院自强社副社长,院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校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校艺术团总团副部长,校艺术团分团部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各中心主任,校自强社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部长,校学习与发展协会部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部长;校广播台部长,校学生电视台部长,大学生记者团部长;院学生会、团委副部长;院自强社部长,院阳光心理协会部长;级队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中心副主任,校自强社副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学习与发展协会副部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副部长;校广播台副部长,校学生电视台副部长,大学生记者团副部长;院自强社副部长,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校社团联合会干事;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学习与发展协会、校奖助学金工作室的干事,校电视台台员,校广播台台员,大学生记者团团员,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9.新产生的学生组织或现有学生组织调整,由我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是否加分及加分分值;
10.社会工作奖学金加分与勤工助学岗位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兼得。选择计算社会工作奖学金加分的职务,不可申请勤工助学补贴;
11.社会工作奖学金采用“基础分值+现场打擂”方式进行评审,依据基础分值高低按照获奖名额总数120%比例确定进入打擂环节总人数,现场打擂满分为10分,现场打擂人员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组成,最终结果依据基础分值*0.5+现场打擂分值*0.5之和排序分数高低确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5分;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论文有效性以正式录用证明为准;以非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或非学所专业投稿的论文不予加分;多人共同撰写的论文,由全体论文作者自行协商分配加分(总分不变)。
7.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5分。专利有效性以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名单为准,持票据和录用证明者,须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方视为有效。多人共同获得的专利,由全体专利授权人自行协商分配加分(总分不变);
8.在参加创新研究训练计划(UIRT)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参加的实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院长批准或创新实验学院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良、中、及格分别加5、4、3、2分,不及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实验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活动;
9.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各成员按1:2:1的比例加单项得分的100%、80%、60%,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
1.经我院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加5分;获得校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获得校社区挂职锻炼标兵称号者另加4分;以上各项计算一项最高分;
2.经我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部(学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3.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4.参加学校、学部(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1)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5.军政训练获先进集体称号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6.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7.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四条 学院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受奖面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